包装制作的有关法规(著作权归原作者)
1993 年 2 月 22 日在第七届全国人大通过的《国家产品质量法》规定,作为产品包装上的标识,应有以下九个方面的内容:
( 1 )产品要有检验合格证;
( 2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厂名和厂址。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必须有中文标志。
( 3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应予以标明。
( 4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标明生产日期或失效期。包装食品必须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
( 5 )对于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要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 6 )已被工商部门批准注册的商标,其标志为 ? 或注
( 7 )已被专利部门授予专利的,可在产品上注明。
( 8 )生产企业应在(产品或其说明)包装上注明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
( 9 )已取得国家有关质量认证的产品,或在包装上使用相应的安全或合格认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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